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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村镇东进村东进北路2-14号北起头部间门面房出租公告

  郭村镇东进村东进北路2-14号北起头部间门面房出租公告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1.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事项,否则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便民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出租方都可以无条件取消意向承租方的资格,租赁合同已经签订的,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承租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资金来源合法。

  3.承租期间按照要求诚信、合法经营,按合同要求按时交纳租金,不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或分租。

  4.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按合同要求归还租赁标的物,不要求任何的补偿费用。

  5.一旦报名,即视为知晓并接受出租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同意和接受出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遵守相关政策法规。

  6.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因我方原因逾期或拒不签订,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资格。

  7. 报名或注册时提交的电话号码、地址是有效的联系方式,按照该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如有违以上承诺或违反有关交易规则,自行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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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相应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受托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经公开征集,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便民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交易双方,交易双方按不低于公告中约定的挂牌底价直接签约。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便民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意向承租方按公告约定竞价方式再次竞价,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格。

  2.本项目租金挂牌价不含税金,如需租金税票承租方需承担全部税金;

  3.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便民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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