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202540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检,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93号丁伙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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