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通讯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8号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扬州戎星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4000千米电线电缆项目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金山路116号
公司拟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租用扬州冠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生产厂房一层,建筑面积约为4072.79平方米,建设年产24000千米电线电缆生产项目,该项目已取得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证,备案证号:扬开管审备〔2025〕260号。该项目已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25〕23号、扬环罚告字〔2025〕24号)。
我局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19日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废水有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定期排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定期排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未列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挤塑工位密闭通过废气管道收集,喷码有机废气采用半密闭收集罩+软帘收集,经1套“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危废密闭贮存,负压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护套、绝缘、喷码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于合并排放,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本项目危废贮存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和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声源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废铜丝、热机废料、成缆废料、成缆废半成品、废电线电缆、废包装材料等,委托工业物资回收部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有:废油墨、废油墨桶、含油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废机油、废蓄电池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新建一座7m2危废库和一座25m2一般固废库,用于固废暂存。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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