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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批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admin7个月前 (10-11)扬州产业信息68

  2025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批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2025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批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信息来源: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0-11 10:07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现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第三批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区认定受理范围:

  2.在我区居住,并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我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工作地在我区而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不在我区的不能在我区认定。

  提醒:文汇街道、扬子津街道、八里镇、施桥镇、朴席镇属于我区所辖范围。

  在我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蕞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我区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认定机构将视违法犯罪具体情节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五)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2025年我区第三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13日至10月24日17时。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区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

  申请人应选择正确的考试类型进行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

  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应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并按网报系统提示扫码签字,确保签名清晰、完整、准确,否则不能认定。

  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选择“扬州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为认定机构与确认点。

  提醒:完成网上报名后,保存好报名号,现场确认、体检均需提供报名号核对信息。(同时以实名+报名号申请加入QQ群:1057300796)

  请完成报名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于11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扬州市花园小学(兴城西路2号)一楼教室进行现场确认。

  2025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批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指定医院为扬州市友好医院(四望亭路446号)。第三批教资认定体检接待时间:2025年11月3日上午,体检咨询电话(教师资格体检须知详见附件1)。

  体检结果将在体检结束后公布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体检合格视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条件。

  特别说明: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说明:备孕者不在暂时免检范围内。)

  此次教师资格证书将全部由邮政部门通过EMS邮寄(到付)至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登记的通讯地址,请确保收件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正确无误,如因申请人填写错误,造成投递失败,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开发区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在开发区居住的,需提供我区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我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区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交。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由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要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通过学信网线上申请)。持有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军队院校之外其他军校学历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由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线上申请)。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准备相应学历材料,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无需提供。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查询不到成绩或有关于普通话证书查询、补办等问题,如在江苏参加测试的,请联系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咨询,咨询电话。非在苏测试考生,请与原考点联系。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网报系统验证,无需提供。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以上政策的申请人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常见问题”12的说明,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时未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任教学科。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复印件;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六)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申请人个人提供;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居民可通过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用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规格要求为白底彩色,尺寸为一寸(25mmX35mm),用相片纸冲印,与本次认定时网报系统上传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注意: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本公告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资格体检须知.doc

  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正反打印).pdf

  3.《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正反打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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