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仪拟征告字〔2021〕100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朴席镇双桥村红星组、花园组、军桥组、团结组及村属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奖励费用指导意见》(扬建房〔2021〕14号)、《扬州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参考价》(扬建房〔2021〕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相关事项见《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公告》。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5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1 月15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朴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曹滢;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 月15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朴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曹滢;电线)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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