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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admin6个月前 (09-24)扬州产业信息13

  现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及扬州市《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5〕39号)、《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项目承接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鼓励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区域经济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由建设主体利用存量或新购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欧美、中小微等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工业厂房。标准厂房主要包括高标准厂房(原则上不低于四层)和单层钢结构厂房(特殊工艺需求)两种。

  二、标准厂房建设主体和标准

  本实施意见中标准厂房的建设主体是指具有建设标准厂房实力和成功经验的社会资本(以下统称“建设企业”),包括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商、房地产开发知名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不包括自建自用的厂房)等。社会资本可采取独资、入股国有下属建设公司等方式参与我区标准厂房建设。

  1.规划条件。符合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一是鼓励建设层级原则上不低于四层配工业电梯的框架结构高标准厂房,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2.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总用地面积7%以内,工业制造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60%以上;二是因生产、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需采用特殊工艺的(如:欧美汽车零部件、机械装备等项目),可建设单层钢结构标准厂房,其中特殊工艺认定应以投资、消防、安监、科技、食药监、环保等部门认定为准。

  2.建设规模。我区每年建设标准厂房总规模20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5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3.建设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运营”的原则,建设企业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建设审批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

  (一)厂房用途。主要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得转用于商业用途)。

  (二)入驻要求。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我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企业入驻标准厂房须经我区把关,填写《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准入会审表》(附件一),经同意后方可入驻。

  四、建设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一)建设规费奖励。建设企业在单栋厂房满租后,对于其所缴纳的该栋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奖励。

  奖励申请时间:达到奖励标准的次年头部季度。

  (二)财力贡献奖励。在标准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后,对于建设企业自行招引入驻的单个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自开票销售之日起,亩均综合税收达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建设企业相当于入驻企业当年财力贡献经开区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起,亩均综合税收逐年递增10%及以上的,继续按以上奖励政策执行,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4年;次年起,亩均综合税收未达到递增10%的,可顺延至递增10%的年度执行,累计年限不超过4年(自开票销售之日起计算)。

  自开票销售之日起,亩均综合税收未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可顺延至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执行,累计年限不超过4年(自开票销售之日起计算)。

  奖励申请时间:达到奖励标准的次年头部季度。

  (三)积极协助申报各级政府政策资金。我区将积极协助建设企业进行各级建设标准厂房相关的扶持资金申报,并协助落实到位。

  (四)支持高标准厂房产权分割。一是支持存量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鼓励存量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的规定,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二是支持工业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工业经济综合体。积极协助工业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扬州市《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5〕39号)的文件要求,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

  (五)积极协助建设企业招引项目落户。我区将积极协助建设企业招引项目入驻,对于我区招引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建设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将企业入驻需求要素配套到位。同时,建设企业应与我区加强互信协作,共同策划招引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和税收要求的项目,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如企业一次性完成建设,经开区可进行整体租用,用于项目招引。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2.在我区登记注册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实施意见中的各类奖补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建设企业填写《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扶持政策兑现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负责接收材料、联系办理、反馈情况。

  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提交相应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扶持政策兑现申请表》、项目进区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企业所得税缴纳凭证、厂房设施建设费用凭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经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兑付资金。监察部门要做好规范监督工作。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严肃追责。

  (一)职责分工。区招商局负责与建设企业做好沟通与协调,积极招引入驻企业,并具体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入驻项目进行审批把关。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筹集并拨付奖补资金。区审计局负责对建设主体的财务业绩证明、财务运营状况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以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办理标准厂房用地手续、不动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

  (二)附则。本实施意见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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