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扬州市东关街小草巷4号房产证、土地证的公告
2023年12月26日桑惠敏、桑维谷向我局递交了撤销桑维骏所持有的坐落在扬州市东关街小草巷二号(现4号)房产证、土地证的书面申请。我局调取相关档案并对两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核实后认定事实如下:该宗土地及原地上房屋实为桑维骏、桑惠敏、桑维谷的父亲桑长林1952年3月20日购买,有契纸执照(契税字第573号)为据,桑维骏代为申请了该处土地登记,审核表中也确认该土地使用权为桑长林所有。我局将该宗地的使用权记载在桑维骏名下,属于记载有误。房产证上记载的1、2号房屋,为桑维骏利用桑长林所占土地翻建。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桑维骏的情况下,仅以翻建规划许可作为权属来源来进行房屋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出《更正登记告知书》文号:,通知桑维骏于该《更正登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办理更正登记,但日期已过,桑维骏本人并未前来配合申请更正登记。我局2024年6月5日发出《拟撤销不动产告知书》文号:.要求桑维骏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七日内向我局(地址:扬州市健民路江广智慧城南苑1号扬州市不动登记中心)进行陈述、申辩;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地址:扬州市健民路江广智慧城南苑1号扬州市不动登记中心)提出听证申请,但至今无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视为桑维骏已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扬州市东关街小草巷二号(现4号)土地使用权人应为桑长林,但桑长林本人已经过世,现暂无法明确合法继承人,所以通过更正登记无法纠正。为此,我局依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桑维骏所持有的坐落在扬州市东关街小草巷4号的房产证,证号:广字2011007744、土地证,证号:31863。
公示单位: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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