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更新评估工作。
根据近年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物价指标、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结合实施情况、调整意愿等综合分析,考虑到我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总体执行比较平稳,为维护社会平稳安定,推动经济运行转好,保证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法律效力,拟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二类地区,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22〕5号)执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意见采纳情况。
地址:扬州市维扬路108号开发大厦14楼用途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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