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大使”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招商大使”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招商大使”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充分借助社会各界人力资源为全市招商引资服务,规范“招商大使”管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招商大使”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及机构(包括知名企业、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负责人、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关心支持扬州新兴科创之城建设,对扬州怀有感情,致力于为扬州招商引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确定推荐对象,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初步建议名单;
(四)市政府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招商大使”正式人选。
(一)“招商大使”任期2年,被授予“招商大使”的人员,由市政府举行仪式,颁发市长签发的“招商大使”聘书;
(二)经“招商大使”本人同意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对“招商大使”的事迹进行适度宣传报道;
(三)“招商大使”可作为市政府投资顾问,对外可进行扬州投资环境宣传和投资项目推介。重要问题、重大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反映;
(四)凡本市举行重大节庆活动,均可邀请“招商大使”参加,并享受特邀嘉宾待遇;
(五)定期获得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资讯,获得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政策汇编、招商活动等信息资料;
(六)对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进的“招商大使”,原则上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功能区或开发园区为其报销相关差旅费用。由市级统筹推进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专项经费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七)对引荐、协助推进项目洽谈并蕞终落地的“招商大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攻坚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谁受益谁奖励”原则给予奖励;
(八)对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招商大使”独立或联合组织策划实施的招商活动,可由委托方与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按协议约定为“招商大使”提供经费保障。
(一)积极对扬州高质量发展、新兴科创之城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宣传推介扬州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扬州参观、考察、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四)协助我市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
(一)“招商大使”推荐地区、部门要指派服务专员定期沟通、靠前服务,为“招商大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对“招商大使”提供的项目信息,原则上由推荐部门负责落实推进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月报送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开展优秀“招商大使”评选、部门申报特别贡献奖的重要依据;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招商大使”工作群,协调解决“招商大使”反映的重大问题。每月搜集汇总已聘请的市级“招商大使”提供的项目信息;
(三)聘任期内,“招商大使”应按照本办法或具体委托招商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招商活动,不得以扬州市名义从事与其职责不相符的活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由“招商大使”本人负责。对扬州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
(四)聘任期满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大使”进行绩效评估,报市政府决定是否续聘。
上述“招商大使”是指市政府正式选聘的市级“招商大使”,证书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制作。授聘活动所需经费,从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功能区须参照《扬州市“招商大使”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地区“招商大使”选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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