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6号),现对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
扬州市区:一等土地为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五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六等土地为3元/平方米;七等土地为1.5元/平方米。
高邮市:一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0.9元/平方米。
仪征市:一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0.9元/平方米。
宝应县:一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0.6元/平方米。
二、扬州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国庆路以西,甘泉路以北,淮海路以东,四望亭路以南、大东门街以南、彩衣街以南。
古运河以西、以北,外城河以南,二道河以东、以北(一等除外);四望亭路以南、翠岗路以南,二道河以西,文汇东路以北、文汇西路以北,百祥路以东。
大运河以西,七里河、古运河、新城河、江阳路以北,润扬路以东,平山堂西路以南,平山堂东路以南、长春路以西、以南,瘦西湖路以东、邗沟、古运河以南(一等、二等土地除外)、江都区(老通扬河以南、龙城路以北、龙川中路以西、芒稻河以东)。
平山堂东路以南、长春路以东、以北,瘦西湖路以西。
扬溧高速以东、沪陕高速以北、宁启铁路南、凤凰河和廖家沟以西(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土地除外),江都区仙女镇的其他地方。
邗江区(扬寿镇、公道镇、方巷镇除外)、广陵区、经济开发区的其他地区、江都区其他地区(仙女镇、武坚镇、樊川镇、小纪镇除外)。
邗江区扬寿镇、公道镇、方巷镇,江都区武坚镇、樊川镇、小纪镇。
高邮东至屏淮路,西至金桥路,南至海潮路,北至花湾路土地。
高邮大寨河以北、北澄子河-新河南路-民生路以南、盐河以西、京杭运河以东(一等土地除外)土地。
高邮大寨河以南、北澄子河-新河南路-民生路以北、盐河以西的高邮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含原马棚街道办)、城南新区(含原车逻镇)土地、湖西新区。
龙虬镇、卸甲镇、周山镇、汤庄镇、甘垛镇、三垛镇、临泽镇、界首镇。
东至石桥河、西至万年大道、南至仪城河、北至沿山河路。
东至S333省道、西至万年大道、南至长江、北至328国道(一等土地除外)。
真州镇(一、二等土地除外)、化学工业园(不含青山镇)、汽车工业园、经济开发区(不含原朴席镇)、十二圩办事处。
化学工业园(青山镇)、枣林湾生态园(含铜山办事处)、新集镇、新城镇、原朴席镇、马集镇、月塘镇、刘集镇、陈集镇、大仪镇
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具体范围:西至苏中路,东至新淮江大道,南至南园路,北至宝胜路。
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包括安宜镇和开发区,西至京杭运河,东至京沪高速,南至新民大沟,北至八浅路,除一等土地以外的范围;望直港耿耿工业园和山阳镇城西工业园区。
乡镇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望直港镇(耿耿工业园区除外)、黄塍镇、泾河镇、山阳镇(城西工业园区除外)、曹甸镇、范水镇和安宜镇的沿河、中港、柳堡镇、射阳湖镇、夏集镇、广洋湖镇、鲁垛镇、小官庄镇和西安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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