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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4)扬州产业信息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扬广拟征告字〔2021〕2015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用地政策调整,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因成片开发需要,征收部分集体土地。

  杭集镇夏庄村村属,杭集镇夏庄村车东组、东二组、东一组、蒋庄组、西院组、夏庄组。

  东至:泰李高路;南至:夏庄生产河;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执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补偿给所有权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执行。

  补偿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奖励费用指导意见》(扬建房〔2021〕14号)、《扬州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参考价》(扬建房〔2021〕15号)。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2、住宅房屋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平方米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按230平方米确认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3、住宅房屋搬迁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补偿的,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确定;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重置价格乘以超出面积的3倍确定。

  4、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5、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以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搬迁人在同一搬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搬迁住房面积。

  6、被搬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搬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平方米,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审核同意后,由搬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搬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不得跨户型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7、搬迁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搬迁人初装费。

  8、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以最终实际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

  9、房屋安置地点、基准价格、安置办法。

  ①安置地点:新桥安置区二期(杭集镇双隆村)。

  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安置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交搬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4个月。非因被搬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④安置办法:分房时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序号和分房规定。

  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九、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韩峰,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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