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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第3号)

admin8个月前 (09-24)扬州产业信息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函[2011]750号)转发国务院(国土资函[2010]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8.4859公顷。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工程建设用地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江二组、江三组、港东组、吴庄组、吴三组、十一组、六组、五组、四组;大众村。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江二组1.3484公顷,其中耕地1.0796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江三组1.3974公顷,其中耕地0.8288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港东组2.125公顷,其中耕地0.905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吴庄组1.8226公顷,其中耕地1.327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吴三组3.1436公顷,其中耕地2.1984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十一组3.9043公顷,其中耕地2.7472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六组0.597公顷,其中耕地0.5034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五组2.9202公顷,其中耕地2.4933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四组0.9202公顷,其中耕地0.8089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大众村0.3072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大众村江二组14人;江三组10人;港东组13人;吴庄组20人;吴三组31人、十一组40人、六组9人;五组52人;四组16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函[2011]750号)转发国务院(国土资函[2010]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7031公顷。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工程建设用地

  广陵区汤汪乡横沟村花园组、东庄组、罗丝组

  广陵区汤汪乡横沟村花园组0.0002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横沟村东庄组0.4387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横沟村罗丝组0.2642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函[2011]750号)转发国务院(国土资函[2010]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8085公顷。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工程建设用地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蒋一组、蒋二组、蒋三组、蒋四组、谢庄组、袁庄组、蔡坝组、东前组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蒋一组0.1348公顷,其中菜地0.0108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蒋二组0.5412公顷,其中菜地0.2944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蒋三组0.2164公顷,其中菜地0.1396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蒋四组0.4884公顷,其中耕地0.0025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谢庄组0.1484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袁庄组0.5496公顷,其中耕地0.0353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蔡坝组0.0419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东前组0.6878公顷,其中菜地0.3525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1.275万元/公顷;菜地:1.95万元/公顷。

  九龙村蒋一组1人;蒋二组29人;蒋三组6人;蒋四组1人;袁庄组3人;东前组30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函[2011]750号)转发国务院(国土资函[2010]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4201公顷。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工程建设用地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居庄组、新岸组、董庄组、韩家组、东庄组、花园组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居庄组0.4161公顷,其中菜地0.1969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新岸组0.5159公顷,其中菜地0.2194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董庄组0.5375公顷,其中菜地0.2146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韩家组1.0014公顷,其中菜地0.629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东庄组0.7169公顷,其中菜地0.4527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连运村花园组1.2323公顷,其中菜地0.9534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连运村居庄组7人、新岸组12人、董庄组9人、韩家组48人、东庄组20人、花园组51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函[2011]750号)转发国务院(国土资函[2010]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1863公顷。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工程建设用地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西庄组、朱庄组、冯庄组、后孙组、新庄组、祁庄组、华庄组、前孙组、丁庄组、同心村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西庄组1.702公顷,其中菜地0.1567公顷、耕地0.5531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朱庄组0.1188公顷,其中耕地0.0485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冯庄组3.2022公顷,其中耕地1.8534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后孙组2.9989公顷,其中耕地1.0473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新庄组1.2342公顷,其中耕地0.5256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祁庄组2.5155公顷,其中耕地0.866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华庄组0.0123公顷,其中耕地0.0123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前孙组0.1282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丁庄组0.8434公顷,其中耕地0.5770公顷;

  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0.4308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菜地:1.95万元/公顷;耕地:1.275万元/公顷

  同心村西庄组72人、朱庄组7人、冯庄组93人、后孙组92人、新庄组88人、祁庄组121人、华庄组2人、丁庄组148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苏国土资函[2011]750号)转发国务院(国土资函[2010]107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7464公顷。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工程建设用地

  广陵区湾头镇万寿村周庄组0.7464公顷,其中耕地0.0000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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