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17起职务犯罪案例!这些干部的贪腐之路让人感叹……
扬州市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升级改版之际,15日,扬州市检察院向媒体发布我市部分职务犯罪案例,并发布相关提示。
广陵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马恒宝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2年,马恒宝在担任扬州市广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案件处理、当选人大代表、人事调动、承接工程等方面提***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0万元。2016年8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马恒宝作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随着离退休年龄的临近,开始为自己退休后着想,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马恒宝心态失衡助长其权力寻租行为,置办房产,热衷炒股,未能战胜“心理短板”,在享受奢侈生活的欲望和股市的沉浮中迷失了自己。人生无法重来,64岁的马恒宝在退休四年后陷入牢笼,给晚年留下了无法弥补的缺憾。
扬州市政设施管理处原主任成国华受贿案
【基本案情】成国华,曾任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主任。2011年底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美元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2014年4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扬州市市政管理处负责扬州市区内道路、桥梁、涵洞等市政设施的施工与维护,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成国华作为一名正科级干部,领导近200人的职工队伍,每年经手的资金有几亿元。他钻了监督制度的漏洞,大搞权钱交易,蕞终受到法律制裁。该案也警示有关单位要加强重点岗位的监督机制建设。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4年,金万亮在担任扬州市江都区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万元、购物卡4万元、美元1万元。2014年12月4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担任局长后,金万亮对粮食局进行了重组和改革,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了一定好转。金万亮开始居功自傲,认为自己成绩卓著,贡献很大,慢慢把有关人员的******当成是对自己的肯定和回报,认为自己从中捞点好处是应该的,即使组织上有所发现,也会因为自己有功而原谅自己。然而,功过相抵只是其一厢情愿,金万亮在一次次伸手的同时,也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宝应职教集团原副校长王步勇受贿案
【基本案情】王步勇,曾任宝应县职教集团副校长并主持工作。2005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宝应县氾水高级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万余元,并对相关工程项目承建商给予关照。2014年11月24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加大,各学校将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身为校领导的王步勇,没有能够做到为人师表,而是在校园里搞起了借机敛财的勾当。该案提醒我们,应切实加强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公开化、透明化,做到全程监督,防止出现校园 “蛀虫”。
江都环保局原党组书记王四扣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4年,王四扣在担任扬州市江都区环保局副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企业负责人所送财物共计30万余元。2015年1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案发后,王四扣坦诚:“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职务提升之后,渐渐地开始讲究吃穿了,在企业老板的糖衣炮弹下逐步软化,直至习以为常,殊不知老板们看中的是我手中的那点权力。”王四扣手一挥、嘴一松,就能给自己赚“外快”,突破了与企业老板之间应保持的距离,成为了金钱的俘虏,蕞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宝应鲁垛镇卫生院原院长吴万来受贿案
【基本案情】吴万来,曾任宝应县氾水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鲁垛镇卫生院院长。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吴万来在担任鲁垛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8万余元。2014年7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近年来,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频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存在所谓的“潜规则”。在吴万来看来,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业务活动中的“回扣”、“提成”并非******,而是约定俗成的商业习惯,是行业内的“潜规则”。然而法律面前没有“潜规则”,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江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书记管正明受贿案
【基本案情】管正明,扬州市邗江区服务业发展局原主任科员。2002年至2010年期间,管正明利用担任扬州市原维扬区江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万余元。2013年3月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工程款能否按时、足额回笼对于工程承包商尤为重要。工程承包商为了回笼资金,往往想从分管领导那里寻得关照。认真执行扬州市关于重大工程建设“三直接”十大操作环节的制度规定,是杜绝“权力寻租”、治标治本的有效措施。
【基本案情】李才平,高邮市水务局卸甲水务站站长;陈中、卞益龙,高邮市水务局卸甲水务站副站长。
2011年5月至2014年春节前,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工程******等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合计71万余元。其中,李才平、陈中各分得20万余元,卞益龙分得19万余元。此外,李才平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万余元。2015年6月9日,法院以******罪、受贿罪判处李才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罪分别判处陈中、卞益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水务系统作为农村水利建设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承载着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招投标、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等职能。该案中三人身为水务站站长、副站长,集******、事权、物权、财权于一体,对国家投放在水利工程上的资金“红了眼”,企图从这块“肥肉”中“分一杯羹”。通过密谋策划、上下勾结、相互配合,形成犯罪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严重危害。
江都中医院骨科原主任钱天逸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7年初至2013年1月,钱天逸在担任扬州市江都区中医院骨伤科主任期间,在采购骨科医疗器械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医疗器械***应商给予的好处费28万余元。2014年4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钱天逸作为骨伤科主任,医疗专业水平较高,受人尊重,却无视法律法规。其反省道:“面对金钱的诱惑,自己丧失了抵御能力,蕞终被医疗器械回扣这一潜规则所淹没,成为了一名阶下囚。”作为医生,不仅要用手中的手术刀祛除病人的疾患,也要对自身思想深处的“痼疾”敢于刮骨疗毒,不能做一名医得好病人医不好自己的“白衣天使”。
邗江区许巷村党总支原书记许德智******、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许德智利用担任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许巷村党总支书记、村民主任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用工费等共计100万余元,入村非法设立的“小金库”,许德智将其中63.8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11月18日,法院以******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许德智作为一位农村基层干部,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经不起金钱诱惑,一副“土皇帝”做派。许德智对物质占有欲强烈,总是认为“吃点、沾点、捞点”都不是问题,致使其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走上了犯罪道路。
江都市小纪粮油管理所原主任薛庆山挪用******、受贿、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3年,薛庆山在担任江都市小纪粮油管理所主任期间,挪用******2387万元给女儿用于完成吸储任务。同时,利用职权与相关单位签订虚假粮食购销合同,由相关单位向银行贷款共计5600万元,其中3000万逾期未还。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价值25万余元的汽车一辆。2014年12月15日,法院以挪用******罪、受贿罪、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10万元。
薛庆山把单位当成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签订虚假粮食购销合同帮助骗取银行贷款,随意挪用******为女儿吸储,动用国家的资金如同从自己口袋掏钱一样随意。然而,无视法律的错误行径,不仅让国家蒙受了损失,自己也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11年,郭艳在担任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副乡长、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人、违章搭建人、拆迁、评估公司所送财物共计50万元。期间,其丈夫曹惠良收取请托人3.5万元,并告知郭艳请托事项,通过郭艳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7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艳有期徒刑六年。法院鉴于曹惠良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
郭艳长期负责汤汪乡拆迁工作,她深谙拆迁工作的具体规定。作为汤汪乡拆迁工作的负责人,郭艳利用拆迁指挥部的蕞终审核、拍板权力,大肆进行权力寻租,且作案手段简单,要么直接自己收取******,要么由其丈夫曹惠良代为收取。作为夫妻,双方不但没有相互提醒对方洁身自好,反而共同为家庭创造灰色收入,蕞终均被依法查处。
南通乾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季雯雯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3年,季雯雯在担任南通乾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叔叔季允丰担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数次收受多家单位负责人所送现金810万元。2015年11月19日,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季雯雯通过叔叔季允丰的职权影响在市政、土建工程等方面打招呼,使得相关负责人大开绿灯,为其承揽工程提***方便,季雯雯因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季雯雯在叔叔季允丰的纵容和“关心”下,使得自己能够通过季允丰的职权影响为他人谋私利,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宝应氾水镇原副镇长赵永华受贿******案
【基本案情】赵永华,原宝应县氾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受贿5.9万余元,其中以为父看病由,以借为名收受他人2万元。此外,其************2万元。2015年4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基层一步步干起来的赵永华,在生活中经历了夫妻离异、父亲疾病,面对人生中的不如意,本应积极面对,调整好心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生活中去。然而赵永华却以受贿等方式满足其物质私欲,这种扭曲的生活态度必然导致其走上歧途。
【基本案情】叶宏卫,无固定职业。2011年左右,为帮助被拆迁户陆某和凡某违反拆迁政策得到拆迁安置房,叶宏卫先后向时任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主任科员郭艳行贿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5年4月3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叶宏卫觉得自己是好心,但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我不应该帮她们送钱办事,好心办了错事我感到很后悔。”为了自己的虚荣心,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对法律的无知让叶宏卫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该案提醒我们,“好心帮忙”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
江都宜陵镇原党委书记谭在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5年6月至2009年3月,谭在美在担任江都市宜陵镇党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相关单位占用土地共计约69.3亩。此外,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万余元。2015年5月21日,法院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谭在美自述:“回顾过去自己在生活、工作中,同志们要求高、管理严,而对自己的要求只放在嘴上,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做双面人,道德失衡、品德低下。”谭在美没有能够经得起利益的诱惑,徇私舞弊损害了国家利益,蕞终为自己的双面人生划上了句号。
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夏正林、原副主任胡文云******案
夏正林,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
胡文云,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原副主任
【基本案情】2012年,二人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以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权属证明等手段,将省级储备粮确认为其他公司所有,后该公司以粮食抵押借款30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此外,夏正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胡文云隐瞒事实,挪用小麦升溢款5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2014年3月26日,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夏正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挪用******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胡文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夏正林、胡文云作为运西粮库主任、副主任,胆大妄为,互相勾结,将党纪国法抛于脑后,私自将国有储备粮违法“出借”给其他公司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将公粮变成私粮,借以生财,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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