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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国土资征告字[2012]第94号

  扬国土资征告字[2012]第 94 号

  发布时间:2012-05-04 12:00来源: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字号:[]

  扬国土资征告字[2012]第94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36.607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汤汪乡连运村小陈组、陶庄组、三元组

  (一)根据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2002)84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以下标准执行:

  青苗费:水浇地:1800元/亩;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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