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扬州公有房屋出租立新规
该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公有房屋,由市财政(国资)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出租公有房屋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公有房屋出租的预案;公有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对外公开竞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亲属原则上不得承租该单位的公有房屋。公开竞租结束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到房管部门设定的房产交易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连同公示、公开竞租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公有房屋取得的租金要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后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滞留账外发放奖金福利,更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销单位费用或其他支出。(徐茂生刘世领)(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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