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速项目落户步伐,促进化 工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2、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 260 万元人民币/亩,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外 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按当时汇率折算。
3、项目须经专家预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签订投 资合作意向书及进区建设协议书,切实杜绝高污染、高能 耗、低效益的项目落户。
4、招商局为项目引进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项目 洽谈、跟踪、签约、报批、建设、投产等全过程服务工 作。
5、党政办、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投资公司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全力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 服务工作。
6、项目洽谈。招商局负责与项目投资方就投资主体、 投资规模、生产工艺、建设规模、项目用地、公用工程配 套等进行前期洽谈,并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进行审查。
7、项目预审。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召开专家预评审会 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根据投资方提交的资料,对项 目的立项、环保、安全、节能、资信等情况进行会审(必 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赴实地进行考察),出具《项目会审 情况报告表》,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8、项目选址。项目审查通过后,规划建设局根据规划 要求和项目产业类型,提出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9、协议签订。项目通过会审和选址后,招商局负责整 理项目资料,拟定进区建设协议书,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投 资建设具体事宜,上报管委会同意后,由管委会与项目投 资方签订。
10、项目报批。协议书签订后,成立由招商局牵头, 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投资公司等部门参加的项目 服务小组,配合投资方做好项目各项报批工作。招商局负 责协助投资方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 编制工作;环境保护局负责协助投资方开展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批复取得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责协助投资方开展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批复取得工 作;经济发展局负责协助投资方开展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 与批复取得工作,负责协助投资方取得发改委项目核准或 备案文件;规划建设局负责协助投资方取得项目选址意见 和用地预审意见,负责制定公用工程配套方案。
11、公司注册。项目核准后,招商局负责协助投资方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 可文件;财政局负责协助投资方办理税务登记证,牵头开 展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12、项目建设。投资方公司设立后,各相关部门按照 职能划分,协助投资方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3、实行环保、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所有新入园项目 必须取得环评、安评批复,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
14、所有行政许可手续原则上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 后 3 个月内办结。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 手续的,视为违约,化工园区可与投资方终止合作协议。
15、党工委、管委会对所有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 理,全面实行领导挂钩、挂图作战、半月通报、效能监 察、严格奖惩等工作机制。
16、由纪工委、党政办公室牵头,对各个部门服务项 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的部门 和个人及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相关规 定、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进区企业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凡是国家和省出台 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园区都能得到充分落实;凡是国内同类地区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在 园区可以参照执行;凡是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生产项目、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美元的生 产型独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为特殊的优惠与扶持。
土地利用上实行“一个确保、五个允许”:确保园区开发用地需求;允许土地依法转 让或租赁;允许工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市级(含市级)以下部分三年免收;允许工 业用地土地收益市级部分留在园区内,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对工业用地的出让价 格按省规定的最低价自行定价;允许按一定比例量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其开发所得用于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及各类资本投资 的工业项目的建设规费,按项目投资总量,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优惠。
对生产性项目 43 项行政事业收费全免,3 项减半;政府性基金 7 项全免,5 项减半; 中介服务性收费 8 项全免,25 项减半。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对园区企业给予出口退税、保证 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支持,引导各商业银行增加园区开发有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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