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你市《关于扬州市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扬府发〔202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广陵区杭集镇、泰安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5548公顷(耕地2.91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广陵区泰安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8300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384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5548公顷,征收土地5.384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市建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3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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