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引进实施重特大工业项目的奖励扶持办法
1、规费优惠:凭“扬州市重特大工业项目”证书,按照扬府发[2010]136号文件公布的重大工业项目“零收费”目录给予规费免收优惠。
2、用地优惠。土地供应依法实行“一事一议”,在用地指标安排、土地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3、设备投资奖励。在规定的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建设期另行规定),参照国内同期最优惠条件,按项目购进设备投资额分期奖励。
4、财政补贴。对投资新建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后,参照国内同期最优惠条件,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进行财政补贴。
5、重特大工业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全部投资并通过竣工投产验收后,给予项目投资方项目现场建设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奖励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10万元以上。
6、对为重特大工业项目提供和寻找信息,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有功人员,按项目购进设备投资额奖励40万元—80万元,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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