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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扬府发[2007]120号
【颁布时间】2007-07-18
【实施时间】2007-07-18
【法规编号】283095什么是编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每年年初,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土地的数量、农转用计划、拟建工业项目等情况分别编制市及各县(市)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扬州市市区的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各区(开发区)预报的基础上形成。出让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应将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确定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宗地或一定区域为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上市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地块上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地块上市申请后,立即发函委托规划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出让范围。资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工业用地上市地块出让方案会办表》提交给投资、环保等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产业布局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要求及环保要求等按各自职责提出会办意见。必要时,相关部门可通过召开会办会、联合查勘等方式提出会办意见。
1、有用地预申请的,在遵循出让条件非唯一性、非排它性、非歧视性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预申请人的投资意向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根据产业布局的项目定位、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工期限等;
2、没有用地预申请的,应在充分调研土地市场的情况下,结合产业布局要求和招商引资的需要,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同上,其中用地规模不确定的,可结合规划要求给出一定的区间,以土地单价公开出让,由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规划和自身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规模的申请,最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规模。
对拟上市出让的工业用地应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工业用地地价评估应当有别于经营性用地,从地价的角度鼓励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积极引导多层厂房的建设,但地价评估应严格在规划部门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指标范围内进行。出让底价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为提高工作效率,扬州市市区的工业用地的出让,在坚持一个市场统一上市的前提下,由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编制公开出让方案和《土地招商文件》、接受报名、收取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出让方案及将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土地招商文件》、发布土地招商信息、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要件,分别向环保、投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项目审批等手续。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自然人还应按规定成立新公司)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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