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实施细则(指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升全市开发园区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增强园区国土空间承载力,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现制定优化开发园区空间布局实施细则(指引)。
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统筹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市域层面统筹生态保护、农业发展、城镇发展等主体功能,以集约优化为重点,构建全市产业发展格局,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空间;市区层面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布局,预留产业拓展发展空间,创新产业空间发展模式,满足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规划的科学统筹引导全市产业空间布局,推进全市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
全市构建“两轴六片区”的市域产业空间格局。
产业提升轴:依托京沪高速、启扬高速经济带,构建延伸至市域腹地的产业提升带;
产业创新发展轴:依托沪陕高速、328国道经济带,打造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创新发展轴;
六片产业集聚区:都市服务核心区、沿江高新产业集聚区(主要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陵经济开发区、杭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园区)、仪征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江都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高邮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宝应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全市开发园区根据现状产业基础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明确1-2个特色主导产业,培育1-2个新兴产业,逐步腾退低效能、低水平的产业空间,通过“退二进三”等手段引导园区进一步向专业化转型。
1、正在申报省级以上高新区的园区待正式批复后,进一步明确相关产业引导内容;
2、航空产业以江广融合区和空港新城为空间布局重点。
1、“两规”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前,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发展备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一致性处理,并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调整为建设用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两规”一致性处理操作办法》(扬府办发〔2020〕26号)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2、现行城市总规中为非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对目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获得土地手续,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为非工业用地(非建设用地除外)的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调整为工业用地。
3、拟拓展用地的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有扩建需求,拟拓展用地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调整为产业用地。
1、存量挖潜。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开发园区存量土地处置任务,盘活开发园区现有存量土地,包括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扬州市开发园区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执行。
2、增量拓展。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底线,根据各园区发展态势和实际需求,预留未来5-10年发展空间,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进一步确定。对于发展空间内的农用地和可撤并的农村庄台,可作为园区新增拓展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予以调整。
3、园区共建。推行“开发区+功能区”、“一区多园”园区创新发展模式,鼓励支持开发园区“一区多园”、“飞地经济”等发展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以国家级开发园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园区为主体,统一管理其他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带动相关园区产业提档升级,推动“一区多园”运行体制落地落实。
(一)落实“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将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和标准,提高产业项目规划审批效率。
(二)强化产业用地弹性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园区内工业用地可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跨地类设施建设。创新土地弹性使用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满足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两业”融合发展。
本实施细则(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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