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 扬府发〔2007〕120 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局、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环保局 为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业用...
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 扬府发〔2007〕120 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局、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环保局 为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机制全面推进和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每年年初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土地的数量、农转用计划、拟建工业项目等情况分别编制市及各县市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扬州市市区的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各区开发区预报的基础上形成。出让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应将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地块出让方案 一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确定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宗地或一定区域为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上市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地块上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地块上市申请后立即发函委托规划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出让范围。资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规划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工业用地上市地块出让方案会办表》提交给投资、环保等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产业布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的产业定位、 投资强度要求及环保要求等按各自职责提出会办意见。必要时相关部门可通过召开会办会、联合查勘等方式提出会办意见。 三针对不同的供地模式出让方案应分别包括不同的内容 1、有用地预申请的在遵循出让条件非唯一性、非排它性、非歧视性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用地预申请人的投资意向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根据产业布局的项目定位、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工期限等 2、没有用地预申请的应在充分调研土地市场的情况下结合产业布局要求和招商引资的需要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同上其中用地规模不确定的可结合规划要求给出一定的区间以土地单价公开出让 由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规划和自身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规模的申请 最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规模。 3、建设标准厂房用地的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模、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工期限等同时还应明确标准厂房招商、招租的环保要求、项目定位及其投资强度。 三、地价评估和地块公开出让 对拟上市出让的工业用地应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工业用地地价评估应当有别于经营性用地从地价的角度鼓励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积极引导多层厂房的建设 但地价评估应严格在规划部门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指标范围内进行。出让底价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会办意见拟定出让条件发布出让公告。地块公开出让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扬州市市区的工业用地的出让在坚持一个市场统一上市的前提下 由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编制公开出让方案和《土地招商文件》、接受报名、收取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出让方案及将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土地招商文件》、发布土地招商信息、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后续审批和批后监管 一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要件分别向环保、投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项目审批等手续。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自然人还应按规定成立新公司 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等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 50%予以退还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 12个月 情况特殊的 根据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试行》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 9 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 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持规定资料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开出让信息、供地结果等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在需要时在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用地等的批后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防止违规使用土地、闲置土地以及土地低效利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做好工业用地公开上市的相关准备工作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一是各地要按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及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尽快编制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同时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环保要求。 二是各地结合开发区、 工业集中区的产业政策、 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计划安排、有序推进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用地的预申请情况提前做好地块的农转用、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是要积极引导标准厂房的建设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上安排一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项目用地在 1 公顷以下或投资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化工项目 3000 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使用标准厂房。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尽快建立协调机制。投资、国土、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会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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