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扬府发〔2007〕120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 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局、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环保局) 为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机制,全面推 进和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 每年年初,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土地的 数量、农转用计划、拟建工业项目等情况分别编制市及各县(市)工 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扬州市市区的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在各区(开发区)预报的基础上形成。出让计划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 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应将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年 度出让计划及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地块出让方案 (一)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确定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宗地 或一定区域为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上市申请,由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出让方案, 分期分批组织地块上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地块上市申请后,立即发函委托规 划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出让范围。资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规划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工业用地上市地块出让方案会办表》提交给投 资、环保等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产业布局在3 个工作日内分 别就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要求及环保要求等按各自职责提出会 办意见。必要时,相关部门可通过召开会办会、联合查勘等方式提出 会办意见。 (三)针对不同的供地模式,出让方案应分别包括不同的内容: 1、有用地预申请的,在遵循出让条件非唯一性、非排它性、非 歧视性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预申请人的投资意向设置出 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根据产业布局的项目定位、规划设计条 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 工期限等; 2、没有用地预申请的,应在充分调研土地市场的情况下,结合 产业布局要求和招商引资的需要,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 同上,其中用地规模不确定的,可结合规划要求给出一定的区间,以 土地单价公开出让,由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规划和自身需要向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规模的申请,最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 部门确定用地规模。 3、建设标准厂房用地的,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条件、 用地规模、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工期限等,同时还应明确标 准厂房招商、招租的环保要求、项目定位及其投资强度。 三、地价评估和地块公开出让 对拟上市出让的工业用地应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地价。工业用地地价评估应当有别于经营性用地,从地价的角度鼓励 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积极引导多层厂房的 建设,但地价评估应严格在规划部门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指标范围 内进行。出让底价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 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会办意见,拟定出让条 件,发布出让公告。地块公开出让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扬州市市区的工业用地的出让,在坚持一个市 场统一上市的前提下,由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编制公开出让方案和 《土地招商文件》、接受报名、收取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出让方案及将出让方 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土地招商文件》、发布土地招商信息、签订 《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后续审批和批后监管 (一)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要件,分别向环保、投资等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项目审批等手续。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自然人还应按规定成立新公 司)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等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 按50%予以退还: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 个月,情况特殊的,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 行)》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 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 及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 个月。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业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持规定资料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开出让信息、供 地结果等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当地土 地有形市场以及在需要时在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用地等的批后监管, 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 件用地。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防止违规使用土 地、闲置土地以及土地低效利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做好工业用地公开上市的相关准备工作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 必然要求,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 转变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工业 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一是各地要按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及工业向园区集中 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尽 快编制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同时结合产业导 向提出环保要求。 二是各地结合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政策、规划和环保要求, 按照计划安排、有序推进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用地的预申请情况,提 前做好地块的农转用、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是要积极引导标准厂房的建设,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上安排一 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在1 公顷以下或投资规 模在5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化工项目3000 万元以下)原则上 不单独供地,引导其使用标准厂房。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 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尽快建立协调机制。投资、 国土、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 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会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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