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沪渝蓉高铁项目(杭集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拟对生态科技新城沪渝蓉高铁项目(杭集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沪渝蓉高铁项目(杭集段)。
二、房屋征收目的:完善沿江高铁通道,构建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提升通道运输能力和服务品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房屋征收范围:南起芒稻河运河中心线国道(新建铁路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上海至南京段〕铁路用地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奖励费用指导意见》(扬建房〔2021〕14号)、《扬州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参考价》(扬建房〔2021〕15号)及相关文件办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补足至1500元。
2、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让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奖励费。
4、住宅房屋安置地点、基准价格。
①安置地点:新桥安置区二期期房(杭集镇双隆村)。
5、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包括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3%的比例支付。
6、非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7、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
(1)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
(2)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000元/户;
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200元/台;
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500元/套;
特殊设备或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确定,抽签确定过程由公证处依法公证。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十、房屋征收签约时间: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签约。
十一、房屋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在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明确。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十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
本公告在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公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杭集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设置意见箱,收集被征收人意见,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杭集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书面反映。地址为:伟业路7号(沪渝蓉项目杭集征收搬迁指挥部),联系电话。本次房屋征收负责人:季治国,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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