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1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通讯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46号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建设单位拟投资3500万元,对现有20万吨/年环氧乙烷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原有工艺不变,通过使用高时空产率的催化剂提升装置进料负荷,使产能达到30万吨/年,副产干冰1万吨/年。该改建项目已由市工信局备案(备案证号:扬工信备[2020]38号)。
我局2021年3月8日-3月19日在扬州生态环境网进行了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承诺:诚信守法,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本项目急冷闪蒸废水和过剩工艺凝液先经蒸醛预处理,再与其他生产废水送厂内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达规定限值后接入中化化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乙烯回收放空气、甲烷吸附放空气和蒸醛预处理废气,依托现有废气焚烧炉燃烧处理后,通过32m高1#排气筒排放;环氧乙烷放空吸收塔尾气,依托现有水吸收+新增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8m高2#排气筒排放;乙二醇真空系统不凝气,依托现有二级冷凝处理后,通过20m高3#排气筒排放;提高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闭性,按规定进行LDAR。本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等规定。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本项目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厂内贮存设施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建设。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地下水、土壤污染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4.4万吨/年含油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拟投资1.5亿元在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内建设4.4万吨/年含油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已由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扬邗行审投资备[2021]55号)。
我局2021年9月10日-9月24日在扬州生态环境网进行了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承诺:诚信守法,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本项目含重金属的废水应单独收集经混凝沉淀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限值后,与其他生产废水并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经“气浮+UASB+A/O+沉淀+多级过滤”进一步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送汤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回转窑二燃室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二级碱喷淋+烟气再热”处理,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丙类仓库、污水处理区域及油泥贮存池区域、油泥综合利用间废气分别采用负压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通过2根29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规定。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本项目热脱附回收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热脱附废渣须按“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去除危险特性,并落实综合利用途径。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控、应急处置等防治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措施。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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