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促进招商引资十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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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三)有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四)对招商引资企业新增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政策,可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缩短出让年限供应模式。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或租赁)地价按最低价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一)对世界500强、中国民企100强以及细分行业全球前5、全国前3的企业来邗投资工业项目,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各相关园区可结合自身产业特色,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给予适当比例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期发放。【牵头单位:区经信委,各镇(街道)、园区】
(二)对符合环保规定且契合国家政策鼓励类产业界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省级(含)以上开发区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其厂房及设备折算总价(由牵头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不高于2%的补贴,按企业投资进度分期发放。完成投资进度50%,发放20%补贴;完成投资进度100%,再发放30%补贴;项目投产达税后,再发放50%补贴。【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三)对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在5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推进精益制造、柔性制造、数字制造和智能制造,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科技含量、效益情况,给予其实际完成实际设备投资额不高于4%的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期发放。【牵头单位:区经信委】
(一)电力补贴。对实际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等折算总价)在5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界定和环保规定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科技含量、效益情况,竣工投产后3年内分别按照第一年不高于10%、第二年不高于8%、第三年不高于6%的标准给予生产用电补贴。各园区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电力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架设供电(双回路)专线等设施,以提升重特大产业项目的配套能力。【牵头单位:区经信委、各园区】
(二)用工支持。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阶段性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7年1月起,阶段性将我区企业负担的职工失业保险率由1%降至0.5%;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征缴,保证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维持不变,参保单位缴费负担适度减轻。【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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