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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产一夜之间消失谁是产权主体引争议

admin8个月前 (09-24)扬州产业信息26

  人民网扬州8月6日电(记者孙红丽)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房产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拆迁公司称有产权登记单位授权,主管单位称授权的是属于国有的房屋资产,近日,扬州一家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麻烦事。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公司拥有的合法建筑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扬州金光明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然而,公安机关以未登记为由不予立案。”

  到底谁是产权主体?记者联系了相关单位,先前负责拆迁的拆迁公司负责人表示,拆迁经过了产权单位(扬州塑料厂)的授权。而负责拆迁的扬州广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则回应,目前此事一切事宜已经转给金茂化工集团去处理,其他不便回应。

  记者致电扬州金茂化工集团,对方表示,涉事的房产只是一部分,里边还有塑料厂的其他房产和土地权益。他们的授权针对的是属于国有并已评估的房屋资产。

  据了解,这块引起争议的地块(包括:房屋35幢,建筑面积7745.2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3009,7平方米)位于扬州市皮坊街9号,原属于扬州塑料厂的资产,2005年,经法院裁决,交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抵偿所欠债务。2006年,信达公司与新加坡BULE COVE PTE.LTD.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07年,BULE COVE PTE.LTD.授权江苏天泽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进行债权的管理及出售或转让等处置事宜,2011年3月8日,江苏天泽将扬州皮坊街9号的全部债权转让于扬州金光明公司,同时,金光明公司付清全部转让款。

  “我公司已经合法拥有了扬州皮坊街9号房地产的全部权益。”金光明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7月,扬州广陵区文峰街道、扬州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开始与金光明公司洽谈拆迁事宜,今年6月间,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房产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

  王先生称,房子被拆后,他们找街道和拆迁公司,对方均回复不清楚,拆迁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估计是拆房队拆的,并且称有扬州塑料厂的授权。

  记者看到,在落款为2013年5月20日的函中,扬州塑料厂称同意将塑料厂属于国有并已评估的房屋资产依法拆除。

  “扬州塑料厂是没有权利、也不可能有合法手续来行使对这个资产的处置权利。原塑料厂已破产,其全部资产因债务关系于2005年11月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按法律规定无论原企业还是原主管部门都已不具备对现有资产处置的权利。并且,2012年扬州塑料厂已被工商局吊销执照。” 金光明公司表示,他们对于这个说法感到无法理解。

  记者联系拆迁公司,其相关负责人否认房子是拆迁公司拆的,并表示目前已经不负责这个事情,他同时认为,物权大于债权,房产证上的登记者还是扬州塑料厂,拆迁没有任何问题。

  扬州金茂化工集团则回应,扬州塑料厂并未破产,目前只是停产状态,至于执照被注销是因为没有年检。金光明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和完整的额合法债权转让手续,他们能够确认的是信达公司是合法的产权人,如果金光明公司能提供合法的证明集团愿意与之协商赔偿事宜。

  然而,更令金光明公司想不通的是,“虽然具备合法的债权转让合同,派出所仍以没有将原房产及土地证进行变更登记为由拒绝了立案申请,并表示资产按法院判决仍在信达公司名下,信达公司是资产的合法拥有人和立案的主体。” 王先生说。

  不过,记者联系辖区内文峰派出所,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未证实以上说法。

  为何付清全部转让款却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对此,金光明的解释是,因为被列入扬州老城改造的规划范围,根据扬州市政府规定,划拨土地暂不办理变更过户,所属范围的房产转让变更登记也暂不受理。

  记者随后咨询扬州房管局,对方表示以产权登记认定拥有人。即使是法院判决,也是必须过完户才可以认定为产权拥有人。

  律师说法:扬州塑料厂无权处分已转让房产

  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敬云川律师认为,扬州塑料厂无权处分该房产。拆迁公司和知情主管部门处置该房产的行为也不合法。但是由于物权只有登记后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如果是善意第三人处置财产,那么无法追究善意第三人责任。

  同时,如有证据证明确实金光明公司是房产的真实产权人,并且经过债权转让确实有房产的对价,则金光明公司作为受害人是恰当的。至于公安机关立案主体的问题,要看以什么身份和罪名去报案。如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则由财物的所有者作为受害人报案没有问题。在报案时,可以寻求信达公司的协助,由信达公司出面说明实体受害人是金光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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