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房屋转让费用怎么计算
1、由经纪公司中介成交的应当在经纪公司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买卖合同。
2、持买卖合同及其他要件到税务窗口申报缴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3、专项维修资金窗口(48号52号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或缴存证明。
4、持必收要件在二手房买卖过户领号处领取号单,待叫号后到受理窗口(53号68号窗口)交件申请办理,受理完毕后,领取信息告知单。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缴费通知单领取窗口(57号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缴费窗口(85、88、91、92、95号窗口)缴费。
6、缴完费后,在二手房买卖过户领号处领取号单,待叫号后到生成登记簿窗口生成登记簿后,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7、交易手续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半;非住宅:按成交价或指导价的0.7%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1、买方: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需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2、卖方:相关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例如:属夫妻共有的,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或其它夫妻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共有人保持证。
4、已出租房屋需出售时,卖方除带上上述证件外,承租人不愿购买的,还需带上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文件。
5、买方本人或卖方夫妻二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四、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经过核准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除所得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一)土地: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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