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之治四年纠纷一朝解决扬州法官用行动保护“母亲河”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江苏之治 四年纠纷一朝解决,扬州法官用行动保护“母亲河”
“陆法官,王某已经将所有物品搬离,这几天,我们就启动环境整治工作,感谢法官们的辛苦付出!”3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开存收到了本市施桥镇水利站代理律师的感谢信息,至此,这起耗时近4年、涉及大运河入江口河堤加固、环境整治工程的租赁合同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要追溯到十几年前。2006年,施桥镇水利站将位于大运河河畔、紧邻长江的一处场地及场内附属设施租赁给王某使用,总面积为10亩。租赁期间,王某在这里经营砂石生意,并自行建设一些建筑物和构筑物。三年后租赁期满,双方未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王某继续占用该场地及附属设施。
2014年大运河申遗成功后,大运河沿线专项整治工作启动,沿线砂石企业纷纷停业整顿、搬离。2017年,施桥镇水利站通知王某终止合同,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此地进行河堤加固并进行环境整治,但因双方意见不一,导致租赁场地返还工作迟迟不见成效。
多次交涉无果之后,2020年9月,施桥镇水利站将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王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在十日内将上述场地交付给原告,并支付一定的占用使用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运河是世界文化遗产,是滋养扬州的“母亲河”。随着大运河沿线环境整治工作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稳步推进,王某租赁场地的河堤加固、环境整治工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凭借多年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明白解决该案矛盾纠纷不能仅凭一纸判决,审判和执行的法定程序与大运河环境整治的紧迫性可能存在冲突。为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多次和王某及其律师沟通,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但王某始终未能松口。
2021年2月19日,春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现场,围绕王某租赁区域的整治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而眼前杂乱斑驳的区域显得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收回这块“争议”区域已经迫在眉睫。
通过进一步和王某本人及其委托律师沟通,对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做施桥镇水利站的工作,王某终于松口,调解工作有了“眉目”。2月26日,正月十五这一天,王某与施桥镇水利站终于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王某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其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3月26日,承办法官收到了王某已经搬离的信息。目前,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该地段的环境整治工程有序进行。这起从2017年至今耗时近4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
“大运河是一项世界级的伟大工程,是珍贵的活态遗产。2500多年以来,大运河在维护国家统一、繁荣社会经济、推动民族融合、促进文化交流、兴盛沿线城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更难能可贵的是,时至今日,它仍然保持着充分的活力。”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开存如是说。
据介绍,近年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等重大战略实施,有效提升对大运河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同时,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及时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保护“好地方”的“母亲河”,为把“好地方”扬州建设好、发展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王泽坤)
江苏戒毒系统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 到2023年,江苏基本建成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体系 南京:“建邺善治”筑基“城市客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声明:本文由扬州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