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以“公共利益”之名镇政府强拆1200平厂房?违法
江苏扬州:因未签补偿协议,1200平厂房遭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决定对公民、企业的房屋财产进行征收,并对公民、企业进行足额补偿的行为。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在拆迁户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经常会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实施强拆,那么这种行为到底合法吗?有关部门以“公共利益”之名擅自强拆,是否有滥用职权之嫌?今天笔者就以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2011年,李某经公开拍卖,依法获得了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的一处房屋,房屋总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此后李某注册公司,依法在案涉房屋进行生产经营。2020年3月,李某的厂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此后拆迁部门一直在对李某进行游说,要求李某配合搬迁,但李某因补偿数额过低,遂未搬迁。
2020年9月,在李某未同意搬迁、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部门悍然将李某的全部厂房以及围墙强制拆除,李某遭到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李某不服,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组织实施案涉拆迁项目,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方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基于前文对征地拆迁的概括,大家可以发现,征地拆迁的本质,其实就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了自身的个人利益,那么在此情况下,显然应当对于拆迁户进行充分保护、足额补偿,而这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着明确的体现,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明确要求“先补偿、后搬迁”,且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拆迁,拆迁户均有权对补偿的方式进行自由选择,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干预。
具体到本案,尽管案涉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李某作为案涉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先获得补偿的权利,而拆迁部门在未对李某进行补偿、李某也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拆了李某房屋,显然违背了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原则。至于拆迁部门所谓“公共利益”的辩解,不仅是苍白无力的,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应当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李某时候有权根据强拆胜诉判决,要求拆迁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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