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出口加工区“飞地经济”管理办法
1、落户“飞地经济”项目应缴纳的房租或土地价款应由项目引资方与出口加工区共同议定。项目土地出让金、房租归出口加工区所有,用于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2、从“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税收年份起,财政收入前3年全部归引资方,从第4年起到第8年,双方各得50%,第9年后全部归出口加工区。兑现优惠政策所需费用同比例分担。
3、在年度考核时,“飞地经济”项目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外资实际到账和出口额等一次性指标纳入项目引资方考核;项目投产后的产值、销售、利税等相关经济指标纳入出口加工区统计与考核。所有经济指标一律由海关、统计等权威部门提供依据。
4、项目引资方负责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负责洽谈签约、招引项目落户出口加工区事宜,垫付项目前期洽谈费用,协助出口加工区办理厂房出租、土地出让和项目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
5、将“飞地经济”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每年初,由市政府在给各县(市)、区及省级开发园区的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指标中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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