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租赁纠纷巧化解扬州中院用行动保护“母亲河”
近日,扬州中院民一庭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引起广泛关注,中国长安网、荔枝新闻、扬州发布等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
“陆法官,王某已经将所有物品搬离,近日我们就将启动关于这一区域的环境整治工作,感谢法官们的辛苦付出!”3月23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开存收到了来自施桥镇水利站代理律师的感谢信息,一起耗时近4年、涉及大运河入江口河堤加固、环境整治工程的租赁合同纠纷,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要追溯到十几年前。2006年,施桥镇水利站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一处整10亩的场地及场内附属设施租赁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这处场地就在大运河的边上、紧邻长江。租赁期间,王某在这里经营起了砂石生意,并自行建设了一些建筑物和构筑物。2009年,租赁期满,双方未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王某继续占用上述场地及附属设施。
大运河申遗成功后,沿线专项整治工作启动,沿线砂石企业纷纷停业整顿、搬离。然而,王某所在的这块10亩的场地成了“麻烦”。2017年,施桥镇水利站通知王某终止合同,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此地进行河堤加固并进行环境整治,但因双方对租赁四址产生争议以及就建筑物的拆除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谈妥,导致租赁场地返还工作迟迟见不到成效。
到了2020年9月,多次交涉无果之后,施桥镇水利站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将上述场地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并支付场地使用费。一审法院在王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相应判决,要求王某在十日内将上述场地交付给原告,并支付一定的占用使用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之后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运河是世界文化遗产,是滋养扬州的“母亲河”。随着大运河沿线环境整治工作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稳步推进,针对王某租赁场地的河堤加固、环境整治工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凭借多年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明白解决该案矛盾纠纷不能仅凭一纸判决,审判和执行的法定程序与大运河环境整治的紧迫性可能存在冲突。为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多次和王某及其律师沟通,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但王某始终未能松口。
2021年2月19日,春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现场,围绕王某租赁区域的整治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而眼前杂乱斑驳的区域显得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收回这块土地已经迫在眉睫。
通过进一步和王某本人及其委托律师沟通,对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积极做了施桥镇水利站的工作,王某终于松口,调解工作有了眉目。2月26日,正月十五这一天,王某与施桥镇水利站终于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王某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其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3月23日,承办法官收到了王某已经搬离的信息。至3月26日下午,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该地段的环境整治工程有序进行。这起从2017年至今耗时近4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
“大运河是一项世界级的伟大工程,是珍贵的活态遗产。2500多年以来,大运河在维护国家统一、繁荣社会经济、推动民族融合、促进文化交流、兴盛沿线城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更难能可贵的是,时至今日,它仍然保持着充分的活力。”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等重大战略实施,有效提升对大运河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同时,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及时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保护“好地方”的“母亲河”,为把“好地方”扬州建设好、发展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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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租赁纠纷巧化解,扬州中院用行动保护“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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