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4起典型违法案例涉及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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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扬州公布4起典型违法案例,涉及宝应…
为进一步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外包外租专项执法工作部署,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外包外租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仪征市新集镇美居红木家具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8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仪征市新集镇美居红木家具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存在未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卓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22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卓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经查证,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华迅钻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23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华迅钻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两家企业,但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经查证,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8375元和16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年9月18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厂房和部分设备承包给其他公司,但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经查证,该公司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头部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头部款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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