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30万农民成“土地股东”
近日,扬州市委农工办在全市土地流转平台建设现场会上披露,到目前,全市已有超过30万的农民靠土地成“持股老板”,逐步走上“户户有资本、家家成股东”的共同致富新路。
“扬州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新时期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高效规模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参与并见证了中国农地制度30年演变”的前农业部政策体改法规司司长郭书田在接受中央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承包经营权转让受益,为农民增收找到现实路径
近日,江都市邵伯镇渌洋湖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分红了,每股分300公斤稻子和100元。股东虞万友兴奋地说:“中央明确土地承包‘长久不变’,我们把承包权作为本钱入了股,每年的收入稳当当地拿,就像银行存款拿利息一样。”
渌洋湖农林综合开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我市蕞早的、由农民自愿以土地作股流转,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组建起来的。
渌洋湖村民的“股份田”创意,像一粒生命力强劲的种子在农村大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政府随后介入引导,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从理顺农村生产关系入手,把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和农村“三大合作”结合起来,创新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确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性质前提下,鼓励农民将承包经营权转变为股权,引导农民对入股土地、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实行公开、公示,阳光操作,政府不包办代替,不行政干预,从而走出了一条让农村土地资源升值,让土地变成资本、资本变股本、农民成股东的道路。
近年来,我市依照中央“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不断完善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从理顺农村生产关系入手,围绕加快推进高效农业发展,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截至目前,全市已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511个,入股土地面积36.1万亩,30万股东农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获得的“一次分配”每年都在两亿元以上。
“权”与“利”结合,农民财产性收入正发挥巨大增长潜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其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工作目标,早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农民收入构成中,源自财产性的收入还是“短腿”。市委农工办提供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十一五’中期评估”显示,“十一五”前三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12.4%,人均收入净增加2195元,其中2005年的财产性收入为50元,比2000年的11.69元多出了38.31元。
2008年,我市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81元,同比增长17.4%,仅比转移性收入增幅低1.1个百分点。而同期农民工资性收入逾3500元、家庭经营性收入2300元,财产性收入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一方面,无论是总量还是比重,财产性收入始终是农民收入的“软肋”。而另一方面,我市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促使大量农村土地走进股份合作之路的同时,也使得将近30万的入股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红利”每年2亿元以上。
“只要坚持土地的蕞终承包权不变和群众自愿原则,农民就拥护流转。”市农林局局长朱柏兴说,“现在愿意流转土地的村民多,缺的是有实力又有能力的规模经营者。这就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政府科学引导土地流转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
江都市吴桥镇宝盛园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于去年初,在国家级蔬菜标准化示范县项目支撑下,合作社用入股土地发展高效设施蔬菜产业,目前已吸收农户流转土地6000多亩,同时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兴建蔬菜加工厂和种苗繁育以及产业配套服务等设施,很快形成了产、加、销“一条龙”。
“扬州创举”为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提供了经验
把土地作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资本”,会不会走进财产性收入增加了而经营性收入下降了的“怪圈”?许多“三农”研究者对此表现出了担忧。
事实并非如此。在江都市吴桥镇宝盛园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股东顾菊香说:“把承包地当作本钱折股参加合作社,年终拿红利,腾出手来当产业工人拿工资,两笔收入让全家人的生活明显宽裕多了。”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又是蕞重要的资源性财产,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要素,也是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我市通过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充分体现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利”的合法地位,创造条件使农民的土地不仅可以保值,更可以合法地增值,农民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获取的收益实际上成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市委党校教授蒋伏虎调查发现,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流转集中起来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再由有实力的农户(或外来社会资本),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模式投资经营,首先确保了土地产出效率大幅提高,这是保障农民股东基本利益的显著条件。
蒋伏虎认为,把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实现了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新的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实现集约和规模经营,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是新的历史时期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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