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号)、《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奖励费用指导意见》(扬建房〔号)、《扬州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参考价》(扬建房〔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公告,
杭集镇王集村陈西、新村组范围内。
二、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杭集镇人民政府。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2、住宅房屋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平方米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按230平方米确认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3、住宅房屋搬迁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补偿的,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确定;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重置价格乘以超出面积的3倍确定。
4、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5、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以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搬迁人在同一搬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搬迁住房面积。
6、被搬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搬迁面积小于安置房蕞小户型55平方米,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审核同意后,由搬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搬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不得跨户型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7、搬迁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搬迁人初装费。
8、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以蕞终实际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
①安置地点:新桥安置区二期期房(杭集镇双隆村)。
③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临时补助费。
④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月以内的,按2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3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⑤安置办法:分房时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序号和分房规定。
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1、本公告在房屋搬迁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公示()进行公告,听取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
2、对本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5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万福商务区综合服务中心征迁管理办公室,曙光路666号(联系人:陈飞;电话:;邮编:225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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