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8〕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查实单位底数,查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状况。应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结合本次经济普查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准确把握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统一领导。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管委会成立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联动。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经发局负责和协调。区城乡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区普查办做好涉农普查单位、教育和卫生普查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协助区普查办做好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清查、普查工作;区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普查对象如实填报清查、普查表;区服务业发展局、软件和信息化办公室协助区普查办做好服务业普查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协助普查办做好服务业普查单位财务普查指标的审核工作;区财政局协助区普查办做好金融和保险业普查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协助普查办做好行政事业普查单位财务指标的填报、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协助区普查办开展单位清查、普查工作,负责单位和个体户清查结果的比对确认;区组织人事部协助区普查办做好机关和事业普查单位、区属区管其他普查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协助区普查办做好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把握关键环节。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乡镇、街办普查机构要在区普查办的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
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坚持科学普查。完善普查方案,健全普查工作制度,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流程,做到普查工作规范有序。各级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头部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登记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要坚持创新普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应用,加大普查技术和手段创新力度,提高普查信息化程度和水平。
坚持为民普查。要共享普查成果,加大普查数据公开力度,做好普查数据的发布、解读和开发应用工作。要注重分析研究,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依法规范普查。严格执行普查法律法规,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抵制各种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严格保守普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加大对普查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全面实施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我区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五)落实支撑保障。根据本次普查的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单位要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的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对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贴,要依法依规落实到位。对于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王敬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ICP备05084892号-1
运行管理:扬州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3210000002
版权声明:本文由扬州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