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风景线”——马集法庭“护航乡村振兴的司法实践者”
5月8日下午,扬州“法庭风景线”系列宣传活动组来到仪征马集法庭,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仪征市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马集法庭重建于2013年,法庭现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平均年龄29.5岁。近三年来,马集法庭每年受理案件近700件,各项指标趋优,多次立功受奖,被扬州中院授予“五好法庭”称号,并多次被马集镇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
马集法庭辖区属于仪征中后山区,小微企业众多,规模工业经济整体欠发达,以旅游业、食品加工产业、生态瓜果种植业为主导。新型果蔬种植、鹅鸭养殖产业密集,果蔬苗种等小型涉农企业规模庞大,数量众多,经营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尤其是在承租土地过程中引发的相关租赁纠纷数量增多,矛盾比较尖锐。针对矛盾新特点,马集法庭致力于打造园区生态旅游业特色法庭,更好地服务枣林湾旅游度假区、月塘镇、马集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
审判质效是审执工作的“晴雨表”,马集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审判工作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审判工作根本要求,文明办案、公正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为辖区党委政府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2018年受理案件达745件(含旧存46件),结案706件,同比上升0.14%。结案率为94.76%,同比上升0.39%,三个审判团队中,李欣团队结案262件,陶家祥团队结案128件,张慧团队结案264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35.3件。
马集法庭,全庭同志认真履行好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扎扎实实为人民做好审判工作。他们不仅注重提高政治素养还狠抓队伍管理以及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近年来,马集镇没有出现对法庭干警廉政问题的投诉,赢得了辖区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讯员:扬法宣)
一、政策因素引起租赁纠纷法官、地方齐化解
2006年3月26日,某石料加工厂与原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后某石料加工厂将租赁的土地用于投资建厂经营。2017年7月23日,原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向某石料加工厂发出“铜山办事处境内砂石加工店与农户终止租地通知书”,该通知告知某石料加工厂在接到此通知书后,双方将立即解除前述《租赁协议》。某石料加工厂认为原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单方解除租赁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无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因某石料加工厂属于“两减六治三提升”(简称“263”)专项行动整治对象,但该厂经营状况良好,本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承办法官多次上门与某石料加工厂负责人沟通、查阅历史资料、走访厂房现场,及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蕞终该起案件以原告自行撤诉、双方握手言和告终,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提供劳务受伤索赔难法官速调保权益
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枣林村村民委员会因绿化工程需要雇佣张某某进场操作。2017年4月24日上午,王某某雇佣的挖机驾驶员在操作挖机进行施工过程中致张某某右拇指受伤。经诊断:事故致张某某右拇指手指毁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某某因损失至今未获合理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吴某某系在省园博园建设工地上发生事故,后因与枣林湾有关部门多次交涉,赔偿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起诉时因不知晓具体雇佣自己的主体,将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司、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枣林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共同列为被告起诉,因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切身利益,且吴某某伤残鉴定意见书出具时已是2018年6月27日,为使劳动者尽快获得赔偿、避免矛盾激化、保障省园博会顺利召开,承办法官及时向枣林湾相关部门了解案情,帮助原告梳理法律关系,并组织吴某某与实际雇佣其工作的枣林村村委会进行调解,蕞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承租人为拆迁利益拒腾房法庭快审快结护“两园”
2006年6月,仪征市铜山某超市加盟店租赁张某的位于仪征市铜山街道的某处房屋用于经营超市。2017年6月15日租赁到期后,张某要求仪征市铜山某超市加盟店给付租金以及返还租赁房产。仪征市铜山某超市加盟店以该租赁房屋即将拆迁等理由,拒绝搬离及给付租金。后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此外,张某租赁给仪征市铜山某超市加盟店使用的涉案房屋,系其自行拆除后重建的房屋,且该重建的房屋无任何建房手续。
本院审理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涉案房屋无产权证明及合法建造手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对张某请求仪征市铜山某超市加盟店返还涉案房屋及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救助基金追偿垫付款法官主动沟通保障受害人权益
2014年12月8日,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吴某某与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的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吴某某受伤入院。因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吴某某的亲属向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并签署承诺书,道路救助基金经审核后为吴某某垫付医疗费23652.66元。吴某某与冯某某此后一直未归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故救助基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吴某某已经就其在本次事故中发生的损失向冯某某提起诉讼,并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作为损失一部分进行主张,法院判决冯某某赔偿吴某某77248.57元,并在判决中文中载明吴某某在获得赔偿时应向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返还23652.66元。后因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冯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吴某某之后因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多次向法院信访并寻求媒体帮助。目前情况下,如判决吴某某返还垫付款,明显加重其负担,对其不公平,故法官多次与救助基金管理人方沟通,并将该案情况向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释明,救助基金管理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表示待吴某某获得赔偿后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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