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瑞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公道镇)2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扬州瑞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公道镇)2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扬州瑞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公道镇)2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你公司报送的《扬州瑞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公道镇)2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拟投资94600万元租用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湖滨村、欧阳村、埝桥村、赤岸村、桑园村、 河西村、公道渔业产业园土地建设2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占地面积3822亩,建设内容:主要采用水上发电,水下养殖的方式建设220MW光伏发电设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扬州天时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和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后回用于施工洒水降尘、道路清扫等;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或农田施肥,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掏肥田,不外排。营运期鱼塘内水体执行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中表1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项目所占鱼塘为一般水域,非重点保护水域,执行表1的一级限值要求及盐度<1后回用于鱼塘。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施工期废气中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中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隔声减振降噪、合理布局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并合理安排运输和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堆场或回收利用;隔油池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沉淀池沉渣送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场;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产生的废光伏组件,由光伏组件厂家回收处理;废变压器油收集后暂存升压站内20m2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尽量减少占地,减少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水上工程实施应避开水生生物繁殖季节,设置水生生物保护警示牌,严禁其他污染物入河。
6、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敏感目标噪声及生态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环境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对《报告表》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六、本项目涉及的升压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必须另行环评和报批。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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