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征告[2017]第298号
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等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货币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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