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扬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机制,全面推进和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每年年初,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土地的数量、农转用计划、拟建工业项目等情况分别编制市及各县(市)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扬州市市区的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各区(开发区)预报的基础上形成。出让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应将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确定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宗地或一定区域为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上市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出让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地块上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地块上市申请后,立即发函委托规划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出让范围。资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工业用地上市地块出让方案会办表》提交给投资、环保等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产业布局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要求及环保要求等按各自职责提出会办意见。必要时,相关部门可通过召开会办会、联合查勘等方式提出会办意见。
1、有用地预申请的,在遵循出让条件非唯一性、非排它性、非歧视性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预申请人的投资意向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根据产业布局的项目定位、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工期限等;
2、没有用地预申请的,应在充分调研土地市场的情况下,结合产业布局要求和招商引资的需要,设置出让条件,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同上,其中用地规模不确定的,可结合规划要求给出一定的区间,以土地单价公开出让,由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规划和自身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规模的申请,蕞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规模。
3、建设标准厂房用地的,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模、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开工竣工期限等,同时还应明确标准厂房招商、招租的环保要求、项目定位及其投资强度。
对拟上市出让的工业用地应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工业用地地价评估应当有别于经营性用地,从地价的角度鼓励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积极引导多层厂房的建设,但地价评估应严格在规划部门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指标范围内进行。出让底价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会办意见,拟定出让条件,发布出让公告。地块公开出让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扬州市市区的工业用地的出让,在坚持一个市场统一上市的前提下,由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编制公开出让方案和《土地招商文件》、接受报名、收取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出让方案及将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土地招商文件》、发布土地招商信息、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要件,分别向环保、投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项目审批等手续。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自然人还应按规定成立新公司)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持规定资料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开出让信息、供地结果等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在需要时在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用地等的批后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防止违规使用土地、闲置土地以及土地低效利用等现象的发生。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一是各地要按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及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尽快编制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同时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环保要求。
二是各地结合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产业政策、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计划安排、有序推进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用地的预申请情况,提前做好地块的农转用、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是要积极引导标准厂房的建设,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上安排一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在1公顷以下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化工项目3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使用标准厂房。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尽快建立协调机制。投资、国土、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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