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工作流程》的通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1、征地红线用地部门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选址(征收)红线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查阅档案,核查权属(3天)。
2-1现场指界。镇(街道)组织村民代表到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3天),组之间有界线矛盾的,由镇(街道)组织矛盾调解(5天)。
2-2勘测定界报告书。技术单位划定组界(1天),计算土地分类面积,出具报告书(3天)。
3、拟征收土地公告。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拟出(1天);管委会、邗江区(或仪征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审核(10天);在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期15天)。
4、土地现状调查。管委会委托镇(街道)负责调查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种类与权利人、剩余农业人口数以及房屋情况(与拟征收土地公告期并联15天)。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天)会同区建设局(1天)拟出;管委会、邗江区(或仪征市)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10天),在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期30天)。
7、公证。公证机构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发布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并联30天)。
8、听证。需要听证的,由管委会组织听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告。
9、征地费用。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测算,会同区财政局落实(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并联10天)。
10、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镇(街道)办理(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并联30天)。
11、产生安置名单。村、组落实,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公示后报区城乡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之日起60天内);区城乡局汇总后报管委会确定,审核表送市人社局开发区办事处、市人社局盖章(7天)。
12、补偿与安置协议。管委会委托镇(街道办)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与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含土地所有权补偿协议、青苗与附着物补偿协议、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以上协议的复印件汇交至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
13、组卷、审核与审批。组卷(2天),审核与审批(市政府批准20天;省政府批准程序较多,时间暂无法确定)。
14、征收土地公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出(1天);管委会、邗江区(或仪征市)政府、市政府审核(7天);在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期30天)。
15、拨付征地补偿与安置费用。与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期并联10天,其中,镇(街道)开具收据3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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