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开发园区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发〔2020〕47号)文件精神,激活土地资源要素,助力开发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用为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三年时间,扎实开展开发园区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力争全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开票、亩均税收到“十四五”期末达到或超过省均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4)除闲置土地外,因自身原因无法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进行建设利用,土地容积率低于0.4或者单位税收低于1.5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用地;
各县(市、区)组织开发园区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进一步逐企逐宗、深入排查,认真填报开发园区产业用地现状调查表,对照上述认定标准建立闲置、低效和批而未供等存量土地数据明细台账,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建立存量土地数据库。数据库每年调整一次,由各开发园区每年12月31日前按原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到2023年底,全市开发园区盘活存量土地不少于13000亩。市政府每年年初下达开发园区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其中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为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面积的40%、30%和30%。
1、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园区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处置方案,加强与项目实施主体的沟通协调,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采用协议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
2、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的沟通对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对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3、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因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审批手续办理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项目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加快项目动工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增容技改。低效用地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生产设备和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继续开发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2、兼并重组。低效用地企业通过自行、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牵线搭桥、土地二级市场发布信息等渠道与其它企业达成合作、转让、重组协议,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它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使用,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实现项目嫁接、承接产业转移。
3、引导腾退。对无法继续经营的僵尸企业、无税企业、淘汰企业,实施“腾笼换鸟”,主动退地的在依法合理补偿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通过其它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且资不抵债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4、转型升级。低效用地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企业,落户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
5、协商收回。对不符合规划或没有开发能力的低效用地,在进行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由开发园区负责与低效用地企业协商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组织供地,可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对没有开发能力又协商不成的,依据投资(监管)协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责令其限期履约。
6、末位退出。依据《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19〕59号)和本地区差别化政策实施方案,对开发园区内工业企业严格实施土地差别化供应。其中,C类企业限制安排,除拆迁安置、新增项目通过准入评价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建设用地;D类企业严禁安排,实施市级及以上工业重大项目除外。对于被评为D类的工业企业,各地应进一步积极探索实施差别化政策,通过在政策扶持、资源配置、行政监管、价格和信贷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倒逼企业盘活增效或者退出。
1、调整核销。各开发园区对辖区内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导致批而未供的土地进行清理,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5号)要求组织上报调整,核减批而未供土地总规模。
2、组织供地。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安排项目落户、依法调整规划、办理供地手续等措施分类推进处置,加快实施供地;已经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限期完善供地手续。
3、完善条件。对尚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推进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进度,协调好拆迁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妥善安置农民,促使建设项目完成供地或开工建设。
(一)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二)工业企业将部分低效用地进行转让,具备符合规划、独立分宗、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等分割条件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论证,盘活后属于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推进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处置提供信息、畅通渠道、降低成本,实现供给方与需求方有效对接、转让手续办理有效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支撑。
(五)列入存量土地数据库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重组,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闲置、低效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办法及激励倒逼政策,推进盘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一)与开发园区考核挂钩。各开发园区在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存量土地处置任务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纳入市开发园区考核范围,并根据完成情况综合赋分。
(二)与高质量发展考核挂钩。将各开发园区年度存量土地处置任务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各开发园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赋分。
(三)与用地计划安排报批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每季度的处置任务为当年度任务数的25%,考核结果与用地计划安排和报批挂钩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奖励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各开发园区年度任务完成面积和完成比例综合赋分后对前3名进行奖励。其中,第1名开发园区奖励用地计划100亩,第2-3名各奖励50亩。对提前2年完成处置任务的开发园区,奖励年度计划100亩;提前1年完成处置任务的,奖励年度计划50亩。
2、扣减指标。坚持增存挂钩,实行县(市、区)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与盘活存量土地任务挂钩。对未完成年度存量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3、暂停报批。每年从第二季度末开始,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暂停接受该县(市、区)和开发园区除省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的用地报件。
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同步组织开展工业集中区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明确考核标准、制订考核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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